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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7 19:31:00 作者:安徽金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库(以下简称库),并根据需要聘请库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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